本文内容:
本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经济竞争力。申请人无须在根据本计划申请或获准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开支,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第一阶段:基本资格 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首先符合一系列「基本资格」,方可按计划下两个评核机制的其中之一接受进一步评核。 第二阶段:评核机制 符合所有「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的方式接受评核。「综合计分制」下设有12项评核准则,而「成就计分制」则设有两项评核准则。 「综合计分制」设有申请资格门槛,选择「综合计分制」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先评估其个人资历是否已达到申请资格门槛。 第三阶段:甄选程序 甄选程序会定期进行。在每次甄选程序中,如申请人符合基本资格,并达到「综合计分制」的申请资格门槛或符合「成就计分制」的其中一项评核准则,其申请将获考虑。一般而言,并非所有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和申请资格门槛的申请都必然会获批准,但符合较多评核准则的申请将获更优先考虑。入境事务处处长(下称「入境处处长」)可就申请人相关事宜,向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担任主席的高层评核委员会(下称「评核委员会」)征询意见。评核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和界别的人力需求、香港的社会经济需要、申请人的背景和资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就申请人是否适合来港向入境处处长提供意见。甄选程序会择优而取,并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上述因素作出考虑。由于处理申请需时,除非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处理中。 第四阶段:获发签证/进入许可 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将会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资格: 年龄 申请人根据本计划提交申请时,年龄必须为 18 岁或以上。 财政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能独力负担其本人及受养人(如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开支,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良好品格 申请人不得有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刑事罪行记录或不良入境记录。 基本学历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学历,一般要求为具备由认可大学或高等教育院校颁授的大学学位。在特殊情况下,能附以证明文件的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经验及成就亦可获考虑。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资格,其申请将会即时被拒绝,不获继续处理。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